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5141号

王广旭与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广旭,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41号

原告:王广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北置城国际A座15层19-22号。

原告王广旭与被告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云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庆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曲鸿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