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钱圆铜,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卢件华,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钱圆铜与被执行人卢件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卢件华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钱圆铜货款20000元。若被执行人卢件华逾期违约,则被执行人卢件华自愿加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钱圆铜有权按总额23000元中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卢件华名下苏F×××××车辆已注销。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其他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23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4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袁 亮
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