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
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超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