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根,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38号大院12栋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艳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瑜、曹道雄,均是该司职员。
原审
被告:吴欣欣,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
被告:张鹏,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张春根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张春根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倚绿山庄西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章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广州市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审被告吴欣欣、张鹏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故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吴欣欣、张鹏没有约束力,则本案应按法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本市白云区同泰路倚翠街37号404房,故本案张春根、吴欣欣、张鹏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及白云区人民法院均具有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广州市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敏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