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86号
原告:王姣姣,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春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张祥敏,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李学娣,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颜冬冬,男,成年,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张景扣,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王姣姣与被告张祥敏、李学娣、颜冬冬、张景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姣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姣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