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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986号

王姣姣与张祥敏、李学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姣姣,张祥敏,李学娣,颜冬冬,张景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86号

原告:王姣姣,女,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春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张祥敏,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李学娣,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颜冬冬,男,成年,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张景扣,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王姣姣与被告张祥敏、李学娣、颜冬冬、张景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姣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姣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