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4行审104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南路*号。机构代码:00262653-3
法定代表人:汪伟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金东,男,1996年06月20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诸葛玉婷,女,199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6)第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人徐金东早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62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缴纳10000元,仍剩余16250元仍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6)第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吾新民
审 判 员 毛新华
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