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30号
原告:于圣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梅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孙德权,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于圣强与被告孙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圣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于圣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