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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730号

于圣强与孙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圣强,孙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30号

原告:于圣强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梅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孙德权,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于圣强与被告孙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圣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于圣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