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027号
原告:胡小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瑞林,保靖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漆仁和,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胡小明诉被告漆仁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小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胡小明负担。
审判员 何国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阮宁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