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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94号

余冶彧与邓闻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治彧,邓闻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余治彧,女,汉族,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邓闻文,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2016)宁钟证民内字第4137号公正债权文书余治彧与邓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屋正在另案评估拍卖,本案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爱芳

审 判 员  肖海祥

审 判 员  杨厚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李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