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2434号

张华成与张涌涌、金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华成,张涌涌,金林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434号

原告:张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君,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涌涌。

被告:金林娟。

原告张华成与被告张涌涌、金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峰松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盛婉丽、

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涌涌、金林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1日,被告张涌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得20000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并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张涌涌、金林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另查,两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被告张涌涌、金林娟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约定为个人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林娟负有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涌涌、金林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华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张涌涌、金林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峰松

代理

审判员  盛婉丽

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书 记 员  张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