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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36号

胡晓艳与凌宝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晓艳,凌宝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36号

原告:胡晓艳,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凌宝帝,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胡晓艳与被告凌宝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胡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晓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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