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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471号

姜国元、欧秀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471号

被执行人:姜国元,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欧秀妹,女,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国元、欧秀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欧秀妹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保证金5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