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6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俊杰,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俊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俊杰及其辩护人钟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俊杰于2016年9月至11月间,在安溪县凤城镇祥明路其家中等地,利用互联网发布“兼职刷信誉”虚假信息,并留下QQ等联系方式,待对方联系咨询时,谎称通过帮客户刷单可以获取佣金,诱骗被害人张某、李某等人到其指定的网站购买手机充值卡等虚拟物品,并套取对方的卡号和密码,后转售给名臣福利等网站并套现。截至被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33,078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肖俊杰于2016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5部、无线上网卡2张、硬盘1块、U盘1个等作案工具。审理中,被告人肖俊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向本院预缴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李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佛山市路易名臣福利有限公司用户资料信息及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支付截图,取款录像截图,被扣押电脑提取文档材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肖俊杰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俊杰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俊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钟志强关于被告人肖俊杰具有认罪态度好、预缴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肖俊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肖俊杰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3,078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张某7,260元、李某3,630元;余款22,188元,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肖俊杰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清良
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
人民陪审员 叶春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