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先,女,1940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军(赵文先之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竞争,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王伟涛,男,1989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99���圣仑大厦六层西侧。
负责人:周文,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一审
原告:杜玉河,男,193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再审申请人赵文先因与被申请人王竞争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原告杜玉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文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大队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责任认定作出的判决也是错误的。综上,赵文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文先虽然主张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错误的,但由于该认定系公安机关作为专业机构作出的,且赵文先未在该认定作出后及时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赵文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文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洋
审判员 张雅政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涵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