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邱开富,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岳林,男,1956年6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邱开富与徐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2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开富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徐岳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开富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425元、申请执行费28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岳林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存款6700元,本院已扣划;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岳林坐落在横峰镇石埭村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拍卖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军卫
审 判 员 颜明志
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詹文渊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5月16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人民陪审员章莉佳代
书记员:戴晨评议(2017)浙1081执746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郭军卫: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
审判长,评议(2017)浙1081执746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邱开富与被执行人徐岳林(2017)浙1081执746号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徐岳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开富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425元、申请执行费28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被���行人徐岳林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存款6700元,本院已扣划;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岳林坐落在横峰镇石埭村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拍卖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颜明志: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开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章莉佳:我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开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7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代
书记员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