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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485号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与任志刚、盛小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任志刚,盛小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85号

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杨炳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昊,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任志刚,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盛小月,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与被告任志刚、盛小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并作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