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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5034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郑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503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xxx号乔讯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xxxx49-5。

负责人:陈斯丹。

被执行人:郑安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0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安乐银行存款人民币38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