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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258号

于长海与鲁努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长海,鲁努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于长海,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鲁努拉,男,198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于长海申请鲁努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海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何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