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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监2号

原审原告李劲松诉原审被告肖前望、原审第三人张明坤合伙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劲松,肖前望,张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监2号

原审

原告:李劲松,男,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中龙村*组。

原审

被告:肖前望,男,生于1990年12月12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19号富乐小区**幢*单元*楼*号。

原审

第三人:张明坤,男,生于1964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泰安小区**栋*楼*号。原审原告李劲松诉原审被告肖前望、原审第三人张明坤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川0704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7年1月5日生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杨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