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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843号

轩晓冬与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轩晓冬,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843号

原告:轩晓冬,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恒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长丰国际大厦1112室,组织机构代码669484860。

法定代表人:王志法,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轩晓冬诉被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轩晓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轩晓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轩晓冬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轩晓冬负担。

审 判 长  王福金

审 判 员  杨昌琼

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欣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