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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005号

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与陈久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陈久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白云乡,经营地重庆市武隆县和顺镇金坪村垭口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7233639-8。

法定代表人:郑本杰,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雯,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条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久万,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文,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久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4元,减半收取8442元,由上诉人武隆县红运煤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川

审判员 简元华

审判员 吴 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彦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