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老三”、“胖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冠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18时许,在冠县武装部西广泽水映城建筑工地上,王华川(已判决)带领张某等人威胁该工地负责人李长瑜将该工地的土方工程交由王华川承揽。由于对方不同意,王华川、张某将李长瑜、刘兴见打伤,经鉴定李长瑜损伤属轻伤,刘兴见之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赔偿协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王华川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纪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国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