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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8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谷丙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谷丙辰,张兰怎,张丙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

负责人:王东,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谷丙辰,男,汉族,住武邑县。

被执行人:张兰怎,女,汉族,住武邑县。

被执行人:张丙辰,男,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谷丙辰、张兰怎、张丙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