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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284号

张怀先、诸暨市大唐阿伦袜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怀先,诸暨市大唐阿伦袜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怀先,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阿伦袜加工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慎叶新村**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祖伦。申请执行人张怀先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阿伦袜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字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