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777号
原告:季松文,男,194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刘淑琴,女,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强,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森,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与荣安大街交口西北侧同方花园6-1-9底商格林豪泰酒店旁。
原告季松文、刘淑琴与被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松文、刘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由原告季松文、刘淑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