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03民初262号

马明阳与姜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明阳,姜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262号

原告:马明阳,男,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姜福亮,男,汉族,住所: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阳诉被告姜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玮恒

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

人民陪审员  潘妍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兰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