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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33—2号

柴宿龙、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宿龙,徐平,巨泽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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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78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柴宿龙,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徐平,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巨泽波,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柴宿龙与被执行人徐平、巨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2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徐萍有轿车一辆并申请本院予以查封,本院到车辆登记机关查封该车辆,但该车辆由申请执行人控制,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将车辆交给本院扣押以评估拍卖,但申请执行人拒不交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执行员 张炳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