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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236号之一

张洪、汪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汪立群,董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洪,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汪立群,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董存,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张洪与汪立群、董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汪立群、董存立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1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余款未能给付。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以(2016)皖1002执123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存所有的位于屯溪区三华园南苑长干中路98号13幢112号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存所有的位于屯溪区三华园南苑长干中路98号13幢112号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程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