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88号
原告:刘强英,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杨秋生,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黄吐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刘强英诉被告杨秋生、黄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英撤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胡榆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