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8311号之一

张建锋吴孝均等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巾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重庆华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巾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311号之一

原告:张小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孝均,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锋,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50427F。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职务不详。

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9084908M。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

被告:重庆巾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支路75号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50427F。

法定代表人:彭浩,职务不详。

原告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与被告重庆华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巾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

审 判 长  张 敬

代理

审判员  施荣鑫

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钤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