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311号之一
原告:张小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孝均,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锋,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50427F。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职务不详。
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9084908M。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
被告:重庆巾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支路75号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50427F。
法定代表人:彭浩,职务不详。
原告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与被告重庆华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巾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张小明、吴孝均、张建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
审 判 长 张 敬
代理
审判员 施荣鑫
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钤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