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88号
原告:林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1008349888286,住雨花台区宁溧路258号。
主要
负责人:汤靖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骏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骏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宁南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骏负担。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龚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