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2457号
原告:刘超,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王蔚,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李铁强,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超诉被告王蔚、李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被告李铁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蔚为同事关系。2016年,被告王蔚以其做生意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55741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未予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蔚未提交答辩。
被告李铁强辩称,不认可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蔚为同事关系。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2017年1月、2月,被告王蔚通过以原告贷款、由被告偿还的方式在平安普惠贷款20万元,之后至2017年6月被告每月已偿还本息7404.24元,2017年7月开始,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垫付偿还贷款本息192798.96元。2017年2月,被告王蔚通过原告以原告贷款、被告负责偿还方式在建行快贷贷款10万元,被告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垫付偿还贷款本息104590.2元。2016年被告王蔚借用原告建行、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已经结清2017年1月至5月透支款,对于2017年6月和7月透支款135463.5元没有偿还,由原告代为偿还。2016年11月1日,被告王蔚为原告写下借条”今借刘超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信用卡两张累计额度贰拾万元整,建行贷款壹拾万元整,平安贷款贰拾万元整”。综上,被告王蔚共计欠付原告贷款本息572852.66元,审理过程中,被告王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另查明,被告王蔚与李铁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6月30日已经协议离婚。被告李铁强主张对于此债务并不知情,亦未收到借款。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王蔚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蔚与原告刘超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王蔚亦无异议,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及时予以偿还。被告李铁强对于借款予以否认,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铁强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超借款本息572852.6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4元,保全费3370元,由被告王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成
人民陪审员 董珅辰
人民陪审员 张玉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法官 助理 商 楹
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