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487号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经理。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韩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