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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368号

李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宋某1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8民初2368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曹西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1,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宋某2。原被告虽然认识多年,但两人感情一直不合,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每次回来后,常因工资、生活费的支出情况与原告发生争吵。2017年春节被告又与原告算明细账时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到民政局离婚未成,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

二、婚生男孩宋某2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被告宋某1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海马轿车(鲁J×××××)一辆,归原告李某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1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家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