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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1635号

甘志美、徐育伟等与武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甘志美,徐育伟,徐玉英,徐玉梅,武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635号原告甘志美,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系死者徐士好之妻。原告徐育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系死者徐士好之子。原告徐玉英,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系死者徐士好之女。原告徐玉梅,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系死者徐士好之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伟(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兴国,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美、徐育伟、徐玉英、徐玉梅与被告马洪艳、被告武兴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兴国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兴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兴国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贺梦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