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99号
原告:贺衍斌,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唐守斌,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贺衍斌诉被告唐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贺衍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衍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贺衍斌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胡榆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