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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899号

贺衍斌与唐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衍斌,唐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99号

原告:贺衍斌,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唐守斌,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贺衍斌诉被告唐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贺衍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衍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贺衍斌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胡榆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