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申348号

李龙生与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龙生,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3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龙生,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辉,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万洪亮,该中心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龙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一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龙生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一商中心已通知李龙生于合同到期时收回房屋,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未因到期而终止。1.一商中心在租期内即向李龙生承诺续签租赁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李龙生享有优先续租权。2013年5月,一商中心(时任总经理张迎春)向李龙生提出要为大厦员工和商户提供更优质就餐服务,要求李龙生对餐厅进行再装修和设备改造升级,同时为弥补李龙生既有损失和保障其投资回报,同意在装修改造完成后至少续租5年。此事实一商中心认可,有李龙生提交的2017年4月24日《会议纪要》证明。2.租期届满前后,一商中心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了同意续租的态度。应一商中心及其领导的要求和建议,李龙生在距租赁合同期限仅剩一年半的情况下,陆续投资160余万元对餐厅进行了装修及设备升级改造,租期届满后,双方仍实际履行着原租赁合同,直至2016年3月底一商中心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一商中心一直未就双方的租赁关系提出异议,更未明确表示合同已到期终止。3.2014年12月25日的《通知》不能作为“通知到期收房”的依据。首先,一商中心在《通知》结尾部分提出“贵司应尽快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完成续租事宜”,表明一商中心有续签租赁合同的意愿,并未明确通知李龙生于合同到期后腾房;其次,餐厅迟迟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在于一商中心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其拒绝为李龙生出具公司设立所需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且承租房屋地址早已注册有其他公司。(二)一商中心以餐厅未取得营业执照为由主张不予续租,但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的责任在一商中心。1.自2013年12月开始,李龙生就积极申领营业执照,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完成了餐饮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3月4日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下发的关于餐饮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查批复,至此,李龙生具备了申领餐饮企业营业执照的条件。2.李龙生为了办理营业执照曾多次请求一商中心予以协助,先后向其提交《关于请求大厦协助办理地下一层员工食堂营业执照的报告》、《协助办理员工餐厅营业执照的请求》等书面材料,但一商中心却一再拒绝出具公司设立所需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时至今日,一商中心仍未将“北京特外乐快餐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从租赁房屋处迁出,导致李龙生不能在该地址完成公司注册。(三)一审送达程序违法,未依法送达一审判决书,剥夺了李龙生的上诉权利。1.直接送达为法定的优先送达方式,本案中,李龙生未明确要求或同意法院首先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一审法院此前也数次通知到了李龙生出庭应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并无困难,不应首先采取邮寄送达方式。2.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的过程存在重大瑕疵,甚至不合常理之处。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下午17时许寄出快递,当时距离除夕不到三天,邮局《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盖有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邮戳,手写标注“拒收”,该邮戳加盖日的第二天就是农历除夕了,李龙生本人在该快递投寄期间从未接到过邮递员的送件电话,也没有邮递员上门投寄,不存在拒收的情况。李龙生于2017年2月15日从一商中心处得知判决结果,当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一审法院领取了一审判决书,但一审法院表示该案已过上诉期。李龙生于2017年2月22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但一审法院拒绝为李龙生开具上诉费缴费通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送达一审判决书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商中心与李龙生签订《北京一商大厦地下一层员工食堂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李龙生在不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有续租优先权,续租合同应于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协商签订。双方上述合同到期前,一商中心即向李龙生发出《通知》,明确通知其一商中心上级单位经评审决定不予批准其续租,一商中心将于合同到期时收回房屋,该《通知》还表明李龙生当时尚欠租金、水电气费用;事实上,双方直至合同到期后也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基于此,一审法院支持一商中心要求李龙生腾退马连道路11号地下室一层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并无不当。对李龙生所提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程序违法问题,一审卷宗显示,一审中李龙生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了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已阅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填写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一审法院按照上述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李龙生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李龙生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上注明“拒收”。现李龙生称其不存在拒收情况,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程序并无不当,且李龙生所提该项理由亦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综上,李龙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龙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左颖星

审 判 员 孙 波

审 判 员 佘 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德一

书 记 员 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