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5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路14号。
负责人:王彦一,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辉,该行员工。
被告:赵坤,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驻地。
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08号906室。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被告赵坤、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赵坤地址,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被告赵坤地址不祥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坤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坤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潘秋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