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60号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周召龙。
被
申请人:曹秀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召龙、曹秀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艳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