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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260号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周召江、曹秀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周召龙,曹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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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60号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周召龙。

被

申请人:曹秀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召龙、曹秀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艳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