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XX。
被告:李远志。
原告XX与被告李远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以与被告李远志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