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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621号之一

XX与李远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XX,李远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XX。

被告:李远志。

原告XX与被告李远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以与被告李远志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