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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716号

陈子龙与沙德发、陈尚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子龙,沙德发,陈尚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子龙,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德发,男,1973年4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267809。

原审

被告:陈尚武,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

上诉人陈子龙因与被上诉人沙德发、原审被告陈尚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子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子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卫东

审判员  雷晓芳

审判员  李淑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丁海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