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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854号

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民初854号

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号*号房*层。

法定代表人:王雯瑜,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宾,系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楼。

法定代表人:高荣生。

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朝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12月向被告提供18000KG的OCI原生多晶硅料,委托被告加工成多晶硅片,被告于12月18日交付原告多晶硅片810000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却一直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后,很长时间都不能提供合格足量的硅片,对于原告所提出的交货要求,一直不能完成,只提供了642221片的硅片,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已无再履行的必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曾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告知被告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被告却一直不给予理睬。2017年1月5日,原告的律师与被告的总经理陈坤助协商,被告对于结欠原告原材料款503280元出具承诺,在2017年1月15号前拿硅锭和其他物品抵债,但被告未按照承诺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28KG原生多晶硅料款人民币503280元,并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但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1、立即还款人民币379708.8元(3728KG原生多晶硅料,价值50328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加工款123571.2元);2、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29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委托定作方(甲方)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加工承揽方(乙方)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2015年12月甲方将向乙方提供重量共计约为18000KG的OCI原生多晶硅料委托乙方对其进行加工,加工成多晶硅片;每月月底对账,乙方于当月开发票寄至甲方公司,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清货款,乙方按照甲方的加工要求完成加工成品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收取加工成品的准备并交货;乙方完成甲方指定要求的加工后可向甲方收取对应的加工费,2015年12月份加工成品具体收费标准为加工对象原生多晶硅料18000KG,硅片返还比例A片45片/KG,返还数量810000片,加工费3.2元/片,加工费金额259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18吨OCI原生多晶硅料送至乙方公司,乙方于2015年12月18日交付甲方多晶硅片810000片;乙方不能如期交货(含换货及补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其不能交货部分所对应加工费的0.5%作为逾期交付加工成品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不能交货部分所对应加工费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18000KGOCI原生多晶硅料交付被告。2016年11月,原告方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称,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多硅片,已经违约;被告应返还原告原生多硅料3728KG,按当时采购价折合50328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加工费123571.2元,被告应支付原告379708.85元;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29600元给原告。2016年12月,原告方委托律师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称,被告到现在只交付642221片硅片,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因为被告的严重违约,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再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告从即日起解除该加工承揽合同。2017年1月5日,被告公司陈坤助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针对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生多晶硅料3728KG(价值人民币503280元),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愿按以下方式处理:1、3728KG原生多晶硅料用2.4吨硅锭给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以其他物品协商处理或给付余额(1月15号前完成);2、清抵以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愿意的,则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想办法还款”。但此后被告未按该承诺履行。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从2015年12月30日到2016年6月交付642221片硅片,还有167779片硅片没有交付原告,被告也未将这167779片硅片的原材料价值503280元的3728KG多晶硅料返还原告;原告已支付被告交付的642221片硅片加工费1931536元,还剩余123571.2元加工费未支付;因被告厂里已经没有原告给的多晶硅料,被告公司总经理陈坤助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前用硅锭来抵,但被告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按原材料的价值支付价款,同时按承揽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129600元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有遵守该合同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将应加工的硅片全部交付原告,已属违约。原告为此向被告发函解除该加工承揽合同,被告此后也出具承诺表示,结欠原告原生多晶硅料3728KG(价值人民币503280元),被告愿按3728KG原生多晶硅料用2.4吨硅锭给原告清抵,但被告并未按此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9708.8元(3728KG原生多晶硅料价值50328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加工款123571.2元),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不能如期交货(含换货及补缺)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其不能交货部分所对应加工费的0.5%作为逾期交付加工成品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不能交货部分所对应加工费的5%,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9600元过高,本院以未交货的167779片硅片,加工费3.2元/片计算加工费为536892.8元,按合同约定的最多不超过5%予以支持268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参加庭审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生多晶硅料款379708.8元。

二、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26800元。

三、驳回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告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岩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