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504号
原告:葛维刚,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维刚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