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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951号

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5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盛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