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5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盛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