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朱光旭,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被执行人李旭东,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朱光旭与被执行人李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青民五终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41944.03元及案件受理费34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3月4日以(2014)西执字第55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4)西执字第5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408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已协商解决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互不追究,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40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4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仇邵华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