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398号
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97875618E。
负责人:曾玉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淑梅,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芳,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赖浩盛,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与被告赖浩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以赖浩盛已交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兴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