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410号

赣州银行滨江支行与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华,唐青,廖丽青,王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滨江支行,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号银庭花园。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品建材装饰广场2楼27-31号。被申请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被申请人黄卫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唐青,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廖丽青,女,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王健华,男,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银行滨江支行与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华、唐青、廖丽青、王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二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5.047438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华、唐青、廖丽青、王健华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滨江支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华、唐青、廖丽青、王健华应履行的人民币225.047438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章民二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