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77号
原告:青岛惠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河二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527443X5。
法定代表人:徐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森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下疃村。组织机构代码:79753801-8。
法定代表人:唐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磊,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惠润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惠润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惠润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惠润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惠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泽远
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
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