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刘香波,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滕国付,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香波与被执行人滕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128879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审查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金 龙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赵 洪 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