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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555号之三

张广奎与曹景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丽梅,曹景国,张广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555号之三申请人朱丽梅,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景国,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广奎,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翁法执字第555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广奎所有的存于张文武名下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广奎所有的存于张文武名下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显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